湖北一男子进工地装水电被砸伤,建筑商拒赔:事发地并非唯一通道
意外和幸运哪一个先来,往往无法预料。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具有风险意识,特别是对风险较高的行业或区域,一定要注意安全,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真是亲人两行泪,维权路漫漫。
不过,即便维权也并不是毫无底线地一味追究别人的责任,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根据证据和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这也杜绝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维权泛滥的情况,让法律更加趋于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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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师傅是远近闻名的水电工,后来转战湖北老河口市,经常给一些新建小区安装水电。要说杨师傅的技术那是杠杠地,也受到工程负责人和承建商的一致好评。后来一家建筑承建商看杨师傅是个人才,干脆雇佣他长期为自己承建的小区安装水电。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杨师傅就这样成为老河口市某建筑公司的水电安装工,可谓乌鸡变凤凰,工作和工资都相当固定,这样的待遇不要太好。可这样的稳定生活非但没有给杨师傅带来技术上的提高,反而在安全意识上有所淡化,以至最终出了事。
换一个角度来说,人一旦各方面稳定,技术又是手到擒来,自然会在其他方面有所懈怠,杨师傅每天骑着自己的小摩托上下班,虽然没有误工误事,但因为有经验主义加持,便经常在新修的小区内肆意进出,甚至不采取安全措施。
由于是公司的工人,加上主管们又不可能长时间待在工地,其他人也就任由杨师傅来去,加上也没有出什么事情,所以都很随意。不过干工地的都应该知道,现在房子是越修越高,潜在的风险无处不在,到工地工作真是要时时小心,不敢懈怠。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天杨师傅和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前往在建小区安装水电,为了赶时间,杨师傅抄了近路,但事情就是这样巧,当杨师傅刚刚行驶到搭满脚手架的某楼栋的时候,一根钢管从天而降,恰好击中了杨师傅的头部。
当时只听杨师傅一声闷哼,顿时连人带车倒在了地上。由于事故发生产生了极大的动静,楼上施工的工人发现杨师傅中招,急忙通知了管理人员,并把杨师傅送往医院救治,幸运的是,杨师傅捡回来一条命,但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在还有后遗症。
一根钢管从高空坠落击中头部,是个人都受不了,家属在庆幸杨师傅福大命大的时候,同时也对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质疑,进而认为杨师傅遭此不幸,作为承建商的某公司难辞其咎,应当对杨师傅被砸伤负责。
一场纠纷因此而起,杨师傅及其家属因为治疗已经差不多弹尽粮绝,而且事故发生地确实是在某公司的工地上,杨师傅也是公司雇佣的水电工,无论从哪一方面公司都有责任。
在双方协商期间,公司虽然对杨师傅受到的伤害表示深深地惋惜,但对杨师傅及其家属提出的索赔要求却不置可否。公司认为,杨师傅作为一名建筑工作人员,进出工地应当佩戴安全帽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事发时杨师傅并未采取防护措施,这是其一。
从现场情况可以证明,公司承建的小区有多条道路可以通往杨师傅的工作地,杨师傅行驶的路线并非唯一通道,但杨师傅为了赶时间,却抄近路前往工作地点,并因此造成损害,对本次事故的加重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杨师傅及其家属对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反正现在杨师傅被砸受伤是事实,而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害,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并申请工伤。而且从事发经过来看,公司在施工期间没有对在建工程进行合理、到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加上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是越来越高的,以前那种闹一闹拿钱摆平的事情逐渐也成为了历史,公司是坚决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自然是协商不成的,最终杨师傅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自己予以赔偿。
那么,这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究竟应该怎样划分呢?当然一切都要以证据和事实来说话,值得肯定的是,双方在处理这起纠纷过程中,基本上还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对此更应该显示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能达到普法的目的。
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事实来讲,本案中杨师傅被钢管砸中头部,是特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赔偿主体为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某公司作为该工地的承建单位,作为在建房屋的管理人,其有责任对在建楼房的安全进行管理。但某公司并未充分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致使杨师傅被砸伤,具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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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某公司当然毫无悬念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杨师傅作为该公司雇佣的水电工,长期在该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杨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施工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但杨师傅进入工地不仅未戴安全帽,还未抄近路进入危险区域,导致出现安全事故,也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老河口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某公司承担杨师傅人身损害造成的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的责任,杨师傅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从整个责任判定来说,还是比较公平的。
安全无小事,特别是建筑工地,稍一不慎就会出现安全事故,因此有人施工的时候,项目承建方应当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规程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并设置好警示标志,采取各项措施加大安全保障,否则出事了是难以逃脱责任的。
而进入工地施工人员也不能掉以轻心,抱有侥幸心理,将自己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如果是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了事故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则应当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这不仅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一种强制措施,也是显示法律公平正义的核心所在。(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