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蒙自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综保区综合事务部、河口自贸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我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工作职责

  (一)明确州、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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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建消〔2020〕6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我州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抽查和监督全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

  对跨州(市)的建设工程,由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两州(市)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跨县(市、区)的建设工程,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两县(市、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一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应严格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多审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20〕81号)要求,实施多审合一。建设工程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并联审批(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下发时按新规执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八条之相关规定,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发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和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审查通过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的批准文件等,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是其他专业类别建设工程(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29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待住建部或省住建厅下一步明确其准入条件)开展技术审查并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或组织行业内消防设计技术专家(专家的资格须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报告或专家组审查意见,出具《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履行消防质量责任与义务情况,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查验意见书等内容。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明确的内容、流程,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研究和评定,并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做好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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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建消〔2020〕66号) 文件执行(抽查比例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甲、乙类生产厂房及仓库不低于30%,其他的建设工程不低于10%)。

  (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应建立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涉及消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见证、取样复检试验报告等。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第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质量安全职责,工程完工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行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相融合,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全链条管控。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管工作,对未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取得《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处罚后的建设工程方可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后,重新核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强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待住建部或省住建厅下一步明确其准入条件)纳入云南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做好企业和人员等相关信息入库工作,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多审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20〕8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建消〔2020〕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全面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工作,依法依规审批监管,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和随意变通审批工作规程。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备相应人员,做好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审批效率。

  三、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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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站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尚未成立专设机构的县市,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成立具体责任处(科、股、站)室,并保障工作经费。相关责任处(科、股、站)室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面履行具体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与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领域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相关工作技术问题,形成监管合力,逐步构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全链条管控、全方位监管、多部门联动的无缝监管体系。

  (三)强化监督指导。省、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所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将意见反馈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参照式样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8日